宪法宣誓制度
这是世界上大多数有成文宪法的国家所采取的一种制度。在142个有成文宪法的国家中,规定相关国家公职人员必须宣誓拥护或效忠宪法的有97个。
设计宣誓效忠宪法的制度就是各国为规范和约束国家权力、保障人权、实施宪法的重要环节。
宣誓是国家公职人员在就任职务时,誓言遵守宪法的一种承诺方式。效忠宪法乃宣誓的精义所在。自1919年德国《魏玛宪法》首次确认国家公职人员就职时必须宣誓效忠宪法的制度以后,这一制度被现代许多国家的宪法规定下来,成为各国宪政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。综观各国宪法规定,宣誓制度一般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:
第一,宣誓的主体。由于各国国情不同,宪法各异,法定的宣誓主体也相去甚远,如美国宪法规定,除总统当选后执行职务前必须宣誓外,国会的参议员和众议员、各州议会议员以及合众国和各州所有行政和司法官员,都应当宣誓拥护本宪法。一般来说,宣誓者都是担任国家重要职务的公职人员,如国家元首、议会议员、总理或首相及各行政官员、司法官员以及其他公职人员。
第二,宣誓的内容。各国就职宣誓制度都以效忠宪法为主要内容。在立宪君主制下,国家权力名义上归君主所有,但其行为往往要受人民和宪法的约束。这些国家宪法里所规定的宣誓内容大都体现君主的义务或责任。如比利时王国宪法第80条规定,“国王就职的誓词为:我誓遵守宪法及国家的法律,维护国家的独立与领土完整。”在共和制下,民主、共和、宪政已成为这一政体的内涵,忠于宪法、遵守宪法已成为国家官员的基本义务。如美国宪法规定,总统于就职前,应进行下列宣誓:“我将忠诚地执行合众国总统的职务,并尽其所能维护、遵守和捍卫合众国宪法。”
第三,宣誓的程序。多数国家都将举行宣誓仪式作为宣誓者开始执行职务的必要条件,因而一般都规定宣誓应在宣誓者开始执行职务之前或者就职时进行,如挪威宪法规定,国王执政时,应立即向挪威议会宣誓;新加坡宪法规定,任何议会议员在议会宣誓之前,不得在议会中参加任何有关立法的议事活动。爱尔兰宪法规定,任何拒绝或忽略作宣誓的法官均被视为业已辞去其职务。受主权在民和议会政治的影响,绝大多数国家宪法规定就职宣誓要在议会举行,以显示对人民的尊重,如意大利宪法规定,共和国总统于就职前,要在国会两院联席会上,宣誓忠诚共和国,并遵守宪法。约旦国王即位时,必须在国民议会会议上,宣誓尊重和奉行宪法并忠于国家。也有的国家受司法公正和司法独立精神的影响,他们的宪法确认在法院或法官面前进行宣誓,如美国总统宣誓就职时,所有法官皆可受理宣誓事宜,但通常由联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担任总统就职大典的见证人。
国家公职人员宣誓制度的建立,体现了人民对国家公职人员效忠宪法和国家的普遍要求。宣誓效忠宪法,并非一句空洞的口号,它意味着不仅人民要受宪法约束,国家公职人员更要受宪法约束;意味着国家公职人员的每项职务行为都要有宪法依据;意味着违宪行为要受到弹劾、不信任等各种宪法手段的制裁。让国家公职人员在众目睽睽之下,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效忠宪法的宣誓,接过人民授予的权力,强化了人民主权的理念,有助于他们在行使职权时忠于宪法,尽忠职守。